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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有必要做吗?
发布时间:2024-11-14 浏览 2次


2012年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颁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47号令)对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提出了要求: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2020年

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管理的71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见附件)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归口管理,同时调整上述行业标准的标准编号,摇身一变成了WS/T 751-2015,《导则》中也有这样的定义 。


     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以及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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